公务卡使用对于规范公务支出、预防腐败等方面具有较大优势。15日从山东省财政厅了解到,山东省财政厅联合省监察厅、省审计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近日联合出台规定,限制预算单位现金使用范围,并对公务卡消费支出及现金提取情况实行动态监控。
据了解,2008年启动公务卡制度改革以来,山东省使用公务卡的单位不断增加,但公务卡制度不落实、不到位的情况依然比较突出。根据《山东省省级预算单位实施公务卡制度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省级预算单位发生公务支出时,除从零余额账户转账支付和规定范围内使用现金外,都应使用公务卡结算;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公务支付,预算单位应建立单位财务负责人事前核准制度。
据山东省财政厅有关负责人介绍,省级预算单位发生支付临时聘用人员(连续工作时间未满一年)的劳务报酬(含课酬、专家评审费、稿费、咨询费等),支付本单位职工的差旅费补助,支付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公务用车过路费、停车费、燃油费以及差旅费,根据国家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救济费、抚恤金、慰问金、遗属补助,以及其他事前报经山东省财政厅核准使用现金的项目等公务支出,可以使用现金。
根据规定,山东省级预算单位单日提取现金一般不应超过3万元,年度提取现金一般不应超过当年基本支出预算的3%。
据了解,山东省财政厅将对预算单位公务卡消费支出及现金提取情况实行动态监控;山东省监察厅将严格落实公务卡制度作为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依法严肃处理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山东省审计厅将结合预算执行审计对单位公务卡制度实施情况进行重点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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