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发布《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并定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有8章108条,重点调整了铁路安全管理体制,并对保障铁路建设质量安全、高速铁路安全和铁路运输安全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条例》调整了铁路安全管理体制。《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设立的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铁路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条例》明确规定,铁路相关单位要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保证资金投入。根据《条例》第五条,从事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的单位应当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条例》明确了保障铁路建设质量安全的规定。《条例》第八条规定,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物资、设备的采购,应当依法进行招标;第十条、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各相关方应对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负责;第十二条要求铁路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和投入使用;第十三条规定工程使用的材料等产品,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工期应合理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要求压缩工期;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评估合格,符合运营安全要求的,方可投入运营。
《条例》充实了保障高速铁路安全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对高速铁路建设实行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制度,以保证地质勘察质量;为确保高速铁路运行安全和路外人员人身安全,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明确了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要求设计开行时速120公里以上列车的铁路应当实行全封闭管理;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高速铁路线路200米范围内禁止抽取地下水。
《条例》完善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的规定。《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于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运输的铁路罐车、专用车辆以及其他容器的生产和检测、检验,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于铁路运输的安全检测、监控、防护设施设备,集装箱和集装化用具等运输器具,专用装卸机械、索具、篷布、装载加固材料或者装置,以及运输包装、货物装载加固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存在安全性缺陷的铁路机车车辆及其它专用设备实行召回制度,由设备制造者负责召回缺陷产品消除缺陷。
《条例》进一步强调了铁路运营安全的规定。《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旅客及其随身携带、托运的行李物品进行安全检查。从事安全检查的工作人员应当佩戴安全检查标志,依法履行安全检查职责,并有权拒绝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旅客进站乘车和托运行李物品。
第六十六条规定旅客应当接受并配合铁路运输企业在车站、列车实施的安全检查,不得违法携带、夹带管制器具,不得违法携带、托运烟花爆竹、枪支弹药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禁止或者限制携带的物品种类及其数量由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规定,并在车站、列车等场所公布。
《条例》规定了违反本条例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从事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的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第一百零一条规定,铁路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具体情节行使行政处罚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条例》明年1月1日起施行时,2004年12月27日国务院公布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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