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1日,《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
《条例》对三峡枢纽的保护是通过设立安全保卫区来实现的。划定三峡枢纽的安全保卫范围是实施安保措施的前提和基础。
《条例》规定:国家设立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三峡枢纽实施保护(第二条)。三峡枢纽安全保卫区的范围包括三峡枢纽及其周边特定区域,分为陆域安全保卫区、水域安全保卫区、空域安全保卫区;陆域安全保卫区、水域安全保卫区实行分区安全保卫制度,具体范围的划定和调整,由湖北省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空域安全保卫区为陆域安全保卫区、水域安全保卫区上空的低空空域。
《条例》第二章至第四章分别规定了三峡枢纽陆域、水域、空域的安全保卫措施。条例将陆域安全保卫区划分为限制区、控制区和核心区,将水域安全保卫区划分为管制区、通航区、禁航区,并按照注重不同区域间保卫制度的衔接和协调,加强三峡枢纽安全保卫与保障周边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相平衡的原则,确立了有针对性、便于操作的安全保卫措施。其中在核心区要求出入口和重点部位由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设置岗哨,车辆、人员凭核心区通行证、接受安全检查并确认资格身份方可通行;物资凭有效的物资转场、外运、内运申请单通行,必要时在出入口对所有通行物资进行危险物品检测;配备覆盖全区的视频监控等技术防范设施,实施全天候安全巡查。
陆域、水域的安全保卫措施主要有:1.根据不同区域的安全等级,采取不同的出入管制和检查措施。2.明确了在陆域安全保卫区活动的车辆和人员、在水域安全保卫区活动的船舶和人员应当遵守的各项规定。3.明确了安全保卫区内危险物品运输的特殊规定。4.规定了对非法进入三峡枢纽安全保卫区域的车辆、船舶和人员的处置措施。
《条例》针对三峡枢纽的特殊性和安全保卫工作的重点,在十个方面明确了各责任主体在相关安全保卫领域的具体职责。
《条例》的出台将对保卫三峡枢纽安全发挥重要作用,将进一步规范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工作,维护长江三峡水利枢纽的安全和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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