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1993年12月11日公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条例》规定,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变更文物保护单位行政隶属关系的,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前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已经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得撤销。
根据《条例》,文物的等级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鉴定。依法没收、追缴的文物,有关机关应当在结案后三十日内连同有关资料无偿移交同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禁止刻划、涂污、损坏文物以及损坏文化保护设施,情节尚不严重的,除责令赔偿损失外,可处200元以下罚款。如果是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的崖壁上新刻今人、古人作品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文物安全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制定文物安全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文物保护单位、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制定文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文物保护规划,制定文物保护应急预案。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保护规划按照有关规定报批,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条例》指出文物收藏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认风险等级,并按照风险等级进行安全防护管理。
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图书馆及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建立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保卫人员,应当按照博物馆安全保卫和消防管理的规定,完善技防、消防系统,配备防尘、防潮、防蛀等文物保护设备和设施。
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图书馆及其他文物收藏单位的文物库房、展厅和其他存放文物的场所不具备文物技术防范安全条件的,禁止存放文物。文物技术防范不达标的展厅,不得陈列一、二、三级文物。
文物技术防范设备的种类、数量、性能和安装的部位,电缆的走向、信号的使用及值班人员的工作规律等,均属机密,应当建立技术档案,不得泄露。
此外,《条例》还对利用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经营作出规定,要求经营者从经营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上缴文物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用于文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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