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海南省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使用管理,省交警总队制定出台《海南省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使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为《规定》),该《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实施,2009年4月1日施行的《海南省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使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新规实施前,规定中所涉及的内容按原有规定实施。
部分道路路段不得测速
据了解,《规定》中所指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以下简称监控设备)包括机动车测速仪、区间测速设备、闯红灯自动抓拍、违反禁行规定自动抓拍、违反越线规定自动抓拍等固定或移动设备。《规定》称,原则上应当在省际、市(县)际交界处、事故多发易发、严重违法行为较多、交通秩序混乱以及机动车流量较大,或需要监控设备管理的路口、路段上设置和使用监控设备。
《规定》明确不得在以下道路、路段上进行测速:1、限速低于80公里/小时(不含)的高速公路路段,限速低于70公里/小时(含)的城市快速路路段;2、限速低于60公里/小时(含)的城市普通道路路段;3、限速低于60公里/小时(不含)的普通公路路段;4、使用区间测速的,间距小于10公里的普通公路、间距小于20公里的高速公路;5、高速公路匝道;6、施工路段。个别路段确因超速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多发需要测速查处严重超速交通违法的,应当报交警总队审核批准方可实施。
实施测速路段设提示牌
《规定》称,超速交通违法行为测速起拍值,应当按照道路限速值上浮5公里/小时;实施测速的道路,应在道路入口处醒目位置设立“全程测速”或“全程监控”提示牌。在某个路段测速的,应当设置醒目的提示牌;高速公路同一方向同一路段的固定测速监控点间距应大于10公里,国道和省道上应大于5公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控设备应立即停止使用,采集的交通违法信息数据无效:1、非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2、未报交警总队备案或审核的;3、逾期未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4、移动测速设备为非正式民警操作的;5、车载测速设备使用非制式警车的;6、其他违反规定使用监控设备的。
救助危难致违法可免罚
《规定》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违法行为,经申请,提供证据,相关部门核实、审批后,消除违法记录:1、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的;2、机动车被盗抢期间发生的;3、有证据证明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4、现场已被交通警察处理的;5、因交通信号指示不一致造成的;6、交通信号不清晰或被遮挡的;7、采集的违法记录信息不能清晰、准确地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等特征以及违法时间、地点、事实的;8、记录的机动车号牌信息错误或多次录入同一违法信息的;9、发出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内容有错误的;10、因被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发生违法行为造成合法机动车被记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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