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和重要部位应在城市建设项目中,同步规划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为维护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长沙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规划建设和使用的实施意见》日前出台,并将于6月1日起施行。
《意见》表示,城市建设项目应安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应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施工、投入使用。城乡规划部门负责该系统建设专项规划的审批,并将其纳入城市规划。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由项目业主单位承担建设费用,管理和运行维护费用经评审后,列入市、区县(市)政府财政预算;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其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费用,由建设责任主体承担。
城市干道、主要公路的重要路段,城市、城镇的主要交通路口,隧道、大型桥梁、人行天桥、地下人行通道、大型广场等公共场所和重要部位,由市、区县(市)政府统一组织与城市建设项目同步建设,由项目业主单位具体实施。同时,系统应接入长沙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管控平台,视频图像存储到属地公安派出所。对于没有建设系统的已建城市建设项目,由所在地区县(市)政府按规定补建。
一、监控区域
(一)党政机关、机场、港口、码头、火车站、公共交通站场(站点)的出入口和重要部位;
(二)地铁、轻轨、公共汽车、长途客运汽车、客轮等公共交通工具;
(三)加油站、成品油仓库、城市供排水、电力、燃气设施、大型能源动力、水利设施的重要部位;
(四)重要江河堤防、水库、人工湖、重点防洪排涝区域的重要部位;
(五)学校、幼儿园、医院、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体育馆、大型图书馆的出入口和重要部位;
(六)公园、风景名胜区、城市风光带等公众聚集场所的出入口及重要部位;
(七)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的出入口,无物业管理、非封闭式管理的住宅小区的出入口及重要部位;
(八)旅馆、宾馆、娱乐场所、上网服务场所、大中型商业场所、旧货交易市场、典当行的重要部位;
(九)金银等贵重金属或珠宝的经营场所,有价证券、票据的制造或集中存放场所,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金库、运钞车或其他集中存放大额现金、贵重物品的出入通道和重要部位;
(十)通讯、邮政、新闻、科研等重要单位和文物保护单位的重要部位;
(十一)大型物资储备单位及研制、生产、销售、储存危险物品单位的重要部位;
(十二)其他涉及公共安全需要建设系统的场所和部位。
二、个人隐私区禁装视频监控
针对市民担心的隐私安全问题,2012年1月10日起施行的《长沙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禁止安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采集系统的场所和部位包括:
(一)医院的病房、手术室等诊断、治疗场所;
(二)旅馆、宾馆的客房,娱乐场所包厢、包间;
(三)集体宿舍房间;
(四)公共化妆间、公共浴室、公共卫生间、试衣间、更衣室、休息室、哺乳室等。
在以上涉及个人隐私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备的,将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公安机关调取、接入或直接使用相关单位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当经所在地市、区、县(市)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或经主要负责人授权的分管负责人批准,并遵守下列规定:调查取证人员不少于2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出示公安机关的批准文件或所在行政执法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遵守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资料的使用、保密制度等。
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转载请注明出处。若需了解详细的安防行业方案,或有其它建议反馈,欢迎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