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规划建设和使用的实施意见》6月1日起施行

根据《长沙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18号)相关规定,结合长沙市实际,长沙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印发《长沙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规划建设和使用的实施意见》,《意见》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为了维护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动长沙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与城市建设项目同步建设机制,根据《长沙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18号)相关规定,结合长沙市实际,长沙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印发《长沙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规划建设和使用的实施意见》,《意见》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意见》要求城市建设项目应当安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当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其中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家安全机关审批。其中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地铁、公园、广场等城市建设项目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地下管线建设,按照《长沙市城市道路地下管线综合设计和审批管理规定》(长住建发〔2014〕33号)执行。


《意见》明确指出十一类公共场所和部位应当在城市建设项目中同步规划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主要包括城市干道、主要公路的重要路段,城市、城镇的主要交通路口,隧道、大型桥梁、人行天桥、地下人行通道、大型广场等公共场所和部位;党政机关、机场、港口、码头、火车站、公共交通站场(站点)的出入口和重要部位;地铁、轻轨、公共汽车、长途客运汽车、客轮等公共交通工具等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和部位。


《意见》针对建设费用、责任主体也做出了明确规定,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由项目业主单位承担建设费用,管理和运行维护费用经评审后列入市、区县(市)政府财政预算;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费用,由建设责任主体承担。公安机关负责牵头编制全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专项规划和技术规范,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应用和维护等活动进行统一指导和监管。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专项规划的审批,并将其纳入城市规划。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将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纳入立项和可研审批,并将建设费用纳入项目投资估算。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审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技术规范,审批政府统一组织建设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技术方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在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建设项目中同步开展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设计审批、施工许可、质安监督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意见》指出按照相关规定建设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当接入长沙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管控平台,视频图像存储到属地公安派出所。其他规定建设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当预留连接长沙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管控平台的接口,鼓励接入平台,实现互联互通。为维护内部安全自愿接入平台的,公安机关予以支持,接入费用(包括网络租用费用、存储费用和运维费用等)自行负责。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公安机关要求并经政府批准后接入平台的,政府负责接入费用。

《长沙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规划建设和使用的实施意见》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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