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删改、隐匿、毁弃储存期限内的公共视频系统原始记录,不得擅自查阅、复制、提供、传播公共视频系统的信息资料。监看人员发现涉及公共安全的可疑信息,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这是近日出台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的内容。
为规范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维护公共安全,提高公共服务和管理水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所称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公共视频系统),是指利用图像采集设备和其他相关设备,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区域进行信息记录的视频系统。公共视频系统建设和应用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统一标准、资源共享、合法利用的原则;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侵犯公民个人隐私及其他合法权益。公共视频系统建设和管理工作应当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目标。
《办法》明确规定,县(市)以上公安机关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公共视频系统建设规划,对公共视频系统的建设、管理、应用进行指导和监督。广场、公园,人行天桥、地下人行通道、隧道;城市道路(巷道)、中心城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要场所、区域,这些场所、区域的出入口、重要路段、重要部位,实行当地政府投资、自治区财政视情况适当补贴的方式建设公共视频系统,由公安机关负责管理、使用和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上述范围内设置、安装公共视频系统。
《办法》明确要求,实验、保藏传染性菌种、毒种的单位,生产、存放或者经营民用爆炸物品以及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场所;国家机关和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电信、邮政等单位;幼儿园、学校和科研、医疗机构,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金库以及货币、有价证券、票据的集中存放场所,票据、货币押运车辆,金融机构营业和金融信息运行、储存场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加油(气)站;机场、大型车站等重要交通枢纽,城市公共交通、客运车辆等公共交通工具;大型商贸、物流、物资储备中心,旅馆、宾馆、停车场、旅游景区,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网吧及宗教活动场所,住宅小区;堤防、水库、人工湖、饮用水源地、重点防洪排涝区域和重要水利工程设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要场所、区域。这些单位、场所、区域的出入口、主要通道、重要部位,实行本单位投资、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采取财政补贴的方式建设公共视频系统,由本单位管理、使用和维护。违反规定的,由县(市)以上公安机关责令限期建设;逾期仍未建设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规定,禁止在旅馆、宾馆的客房,娱乐场所包房;员工宿舍、公共浴室、公共卫生间、试衣间、更衣室、哺乳室;金融、保险、证券机构内可能泄露客户信息的操作部位;选举箱、举报箱、投票点等可能观察到个人意愿表达或者行为的区域;以及其他涉及个人隐私的场所、区域安装公共视频系统。
《办法》强调,建设、使用公共视频系统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运行维护、安全检查、应急处理制度;对监看和管理人员进行岗位技能和保密知识培训;对录制人员、调取人员、调取时间、调取用途以及去向等情况进行登记;发现涉及公共安全的可疑信息,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信息资料的有效存储期不少于30日,涉及公共安全的重要信息资料有效存储期不少于2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共视频系统的用途;删改、隐匿、毁弃储存期限内的公共视频系统原始记录;擅自查阅、复制、提供、传播公共视频系统的信息资料;拒绝、阻碍有关管理部门依法使用公共视频系统及其信息资料;盗窃或者故意损毁、破坏公共视频系统;其他影响依法使用公共视频系统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查阅、复制或者调取公共视频系统信息资料牟利。违反规定的,由县(市)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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